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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通知
点击数:27442017-02-21 10:39:1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二级、三级及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7〕3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发〔2017〕7号)中取消物业服务
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的决定,我市各区不再受理二级、三级及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事项。物业
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取消后,不符合从事物业服务所具备专业人员等条件的企业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各区应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确保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平稳
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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