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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点击数:24062017-02-20 18:27:50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7.1 一级资质标准
  1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1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 2 项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 二级资质标准
  1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1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7.3 承包工程范围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
       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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